環境影響評價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所謂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可能影響環境的項目的建設和開發,事先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和防治方案的法律制度,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對我國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不是一般的預測評價。要求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必須通過事先調查、預測和評價,提出建設項目對項目選址、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應采取的預防措施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開發建設必須經審批后方可進行。

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各項獨立的污染防治法中,環境影響評價是決定建設項目能否實施的一項強制性法律制度。比如,根據環境保護法,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造成的污染及其對環境影響進行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查,按照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后,規劃部門可以批準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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