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嵩安企業環保管家發布的問答平臺中,有朋友咨詢“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企業可以補辦環評手續嗎?”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找到了相關的資料并整理了出來,快隨嵩安企業環保管家一起學習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知識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規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限期補辦環評手續,但2014年、2016年及2018年修訂或修正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都未規定“限期補辦手續”的內容,因此,對于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不再將“限期補辦手續”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并未禁止建設單位主動補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送審批。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規定,因“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受到環保部門依據新環境保護法和新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的處罰,或者“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而未予行政處罰的。建設單位主動補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并報送環保部門審查的,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相應處理: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準決定;對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準,并可以依法責令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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