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所有處理企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包括房地產開發和公共設施,如學校、醫院、幼兒園),然后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驗收。
以下行為是申請排放許可證的需求:
國家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廢水、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排放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直接或者間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污染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

在省行政區域內排放下列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獲得排污許可證:
(1)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含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和病原體的廢水和污水;
(3)城市、城鎮、工業園區、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4) 經營大型畜禽養殖場;
(5)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
傾倒固體廢物,種植業、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設施與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項目中有放射性和電磁輻射排放,不適用本辦法。
綜合總結:不是所有做過環評驗收的都需要辦理排污許可證。
針對環境影響評價驗收還有許多的知識,時刻關注嵩安企業環保管家,了解更多的環評知識。有任何環保相關問題都可以撥打咨詢熱線:400-180-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