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管理不善,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同時危廢處理方法不當也會造成對環境的二次污染。因此,國家對危廢的管理以及危廢處理特別嚴格。下面主要介紹一下危廢管理的要求:
一、制定危廢名錄及認定方法;
二、經營危廢須經許可,辦理危險廢物許可證;
三、產生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報危廢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
四、分類貯存,不得超過一年;
五、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六、執行轉移聯單制度;
七、轉移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八、產生單位須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九、明知無證經營污染環境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形式上,有關責任人不但要承擔行政責任,如造成環境污染的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嵩安企業環保管家在這里溫馨提示:為了我們的大家園,不管是危廢管理還是危廢處理,我們都要認真、仔細的對待。防治環境污染的速度,利用正確的危廢處理方法。同時嵩安企業環保管家正努力踐行“防治工業污染,保障社會健康”的企業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