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處理誤區:
誤區一
危險廢物儲存單元存放危險廢物超過一年不進行處置違法嗎?
根據《固體廢物法》修訂草案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危險廢物的貯存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保護措施,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延長貯存期限。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據此,規定一年內不得存放的,是針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該法未規定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其他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貯存期限。
誤區二
當工藝或產量發生變化時,危險廢物的生產量增加(或減少)20%以上,因此無需向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根據《固體廢物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一條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將危險廢物的種類報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危險廢物所在地的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和其他有關材料、排污許可證的收集申請以及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產生的危險廢物。因此,按照規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包括生產量的變化),并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和記錄。
誤區三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未確定哪些類型的可疑危險廢物(或環境影響評估的誤導)可以不作危廢進行處置?
根據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和其他相關鑒別方法予以認定。危險廢物不具有危險特征,不屬于危險廢物。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具有危險特性的,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未經鑒定結論,不得隨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