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反應性與毒性特征的法規定義:
1、反應性
定義危險廢物反應的目的是查明那些由于極端不穩定和容易發生反應或爆炸,而給廢物管理過程中的所有環節造成問題的廢物。
RCRA法規將反應性廢物定義為:如果固體廢物的代表性樣品具有以下任何屬性,則廢物具有反應性:
(1)它通常是不穩定的,而且容易在沒有爆炸的情況下發生劇烈變化;
(2)與水會有劇烈反應;
(3)與水產生潛在爆炸性混合物;
(4)與水混合時產生危害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有毒氣體、蒸氣和煙霧;
(5)含有氰化物或硫化物,在pH=2~12.5的條件下,可產生足以危害人類健康或環境的有毒氣體、蒸汽或煙霧(即活性氰化物和活性硫化物);
(6)如果遇到強爆炸源或在密封條件下加熱,該方法可引爆或爆炸反應;
(7)在標準溫度和壓力下容易起爆、分解或反應;
(8)被禁止的爆炸物,或 CFR 條例中定義的 A類爆炸物或 B類爆炸物。
上述反應特征的定義主要通過敘述性解釋來解釋。由于反應性定義測量中涉及的各種類型的影響,現有的測試方法具有一系列無法??測量的缺陷。
2、毒性
定義毒性的目的是確定在常規儲存、處置和運輸條件下對環境、生物和人類健康有害或潛在有害的廢物。
危險廢物的毒性包括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我們對這兩種毒性的定義如下:
(1)急性毒性可能是由于小鼠(大鼠)的急性毒性導致48小時內死亡數超過一半。可以根據標準實驗方法進行半致死劑量(LD50)測試以評估毒性。
(2)固體廢物的浸出毒性按規定的浸出程序進行試驗。當浸出液中的一種或多種污染物濃度超過GB5085.3-199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規定的臨界值時,判定為浸出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