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可燃性與腐蝕性特性的法規定義:
(一)可燃性
規定可燃性的目的是識別常規儲存、處置和運輸條件中存在的火災危險,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就會嚴重加劇火災。
美國RCRA條例(40CFR261.21)嚴格規定了可燃性。如果代表性廢物樣品具有以下任何性質,則廢物將是易燃的:
(1)含乙醇(體積比)小于24%的非含水液體,由封閉杯試驗機使用astm標準規定的方法測量,或由其他等效標準方法測量,它的閃點是60℃(140°F);
(2)非液體物質在標準溫度、壓力條件下,可因摩擦、吸濕或自發化學變化引起火災,并在著火時立即劇烈燃燒,造成危害;
(3)根據爆炸物管理局的標準方法或根據環境保護局批準的等效試驗方法,是一種易燃的壓縮氣體;
(4)能夠產生氧氣,迅速加速有機物燃燒的物質(氯酸鹽、高錳酸鹽、無機過氧化物、硝酸鹽)。
(二)腐蝕性
確定腐蝕性的目的是通過以下能力,查明可能會對人類健康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廢物:
(1)如果排入填埋環境,能夠使有毒金屬游離出來;
(2)能夠腐蝕處置、儲存、運輸和管理設備;
(3)意外接觸會破壞人類或動物組織。
為了識別這些潛在的危險物質,美國環境保護署選擇了兩種特性來定義腐蝕性廢物,即ph值和對SAE1020型鋼的腐蝕性。
RCRA 條例對腐蝕的定義是,具有下列任何性質的廢物都具有腐蝕特性:
(1)根據標準方法在pH<2或ph>12.5下測量的含水廢物;
(2)液體廢棄物,根據標準化的試驗方法,在55℃(130°F)試驗溫度下測定,對(SAE1020)的腐蝕率>6.35mm(0.250英寸)/年。